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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03 | 法院退回了诉状 没有任何说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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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江钻  注资  股改  虚假注资  诚信 

    3日,律师因在外地,没有去法院拿诉状,法院已经专递给了律师,并且没有任何说明!

    这是法院在故意打哑仗,是行政不作为,要是不受理,要有合理的理由,而法院拒不给出合理的解释,不排除是受了上市公司的压力。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“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,经审查,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立案,并通知当事人;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;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”
    既然要我亲自去立案,又采取这样不作为,我感到很窝火。如果不立案,法院应该给出不立案的理由。
    这是一起民事诉讼,按照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应当从四个方面审查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:第一,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,法人和其他组织;第二,有明确的被告;第三,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;第四,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    律师说,完全符合以上四点,具备立案条件。法院不立案,我们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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